標題: [司法醜聞] 害人多關5年 3司法官也要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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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4-5-29 18:14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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自由時報自由時報 – 2014年5月29日 上午6:10

〔自由時報記者楊國文、李忠憲/台北報導〕真是罕見的司法烏龍案!新北市男子呂新生犯強盜案被逮,卻因承辦的高等法院法官林丁寶、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一連串疏失,害他被多關5年多,政府也賠他513萬元冤獄賠償金,新北地院回過頭向3名司法官索賠,除已退休的林丁寶以30萬元和解外,高等法院昨改判王秀灑、王家春各應賠64萬多元給政府,全案定讞。

資深法官指出,此案是司法史上,政府首次向失職司法官們追償冤賠金勝訴確定案例。

冤獄案主角呂新生,82年9月持菜刀搶新北市的雜貨店,砍傷老闆,只得手1千多元,觸犯當時懲治盜匪條例重罪,被現改名新北地院判無期徒刑。

呂新生上訴到高等法院,值日法官林丁寶諭令羈押,呂當庭表示要撤回上訴但獲判無期徒刑或死刑的案件,不論被告是否上訴或上訴後撤回,都應強制上訴到最高法院,林丁寶卻將此案視為已判決確定,而交給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、新北地檢署檢察官王家春發監執行。

呂男因被「烏龍發監」而遭羈押、服刑共13年後,95年符合假釋資格,他聲請假釋時,獄方才發現全案還沒確定,移由高院重新審理,最後依殺人未遂罪判他8年徒刑確定。

呂男因被多關1891天,向新北地院聲請冤獄賠償金513萬元獲准,新北地院認為林丁寶等3人都有疏失,應賠513萬元3分之1,各求償64萬餘元,林丁寶以30萬元和解,案由台北地院審理。

王秀灑、王家春辯稱,當初高院函文指「此案已判決定讞,請依法執行」,檢方無實質審查權責,只能發交執行,但台北地院認為,兩人應可發現此案尚未定讞,卻將呂男發監,有重大過失,唯審酌檢察官工作繁重等因素,判兩人各賠30萬。

2檢察官上訴仍判賠
王秀灑兩人與新北地院均上訴,高院支持新北地院見解,認定當時兩人職務是執行檢察官,應課以較高的注意義務,有明顯過失,昨改判各賠償64萬多定讞。

被告之一的高檢署檢察官王秀灑昨說「這判決太離譜了,我會上訴是要爭個道理,因為判決是否確定,決定權在法院,高院林丁寶法官指全案確定,檢方只能依法執行,不能說有故意或重大疏失。」

王秀灑也說,若有疏失,林丁寶是最重要關鍵,新北地院怎能和林以30萬和解,卻向她和王家春各求償64萬,而高院也正好判此金額?

王家春目前是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,記者昨未連繫上他,無法了解其看法。呂男曾說「感觸良多,昨日種種好比昨日死,都過去了」。

高院合議庭則表示,判決書已清楚交代。

[ 本帖最後由 玩美3D影音 於 2014-5-29 18:16 編輯 ]
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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