標題: [交流分享] 你的名字是非法業者的最愛嗎?
就是不爽你
助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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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表於 2013-10-30 02:47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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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有臉書有了標籤功能開始,人的名字不是代表一個人的姓名,而是非法業者的商品標籤,因為他們的商品無法採用正常合法的方式,對外進行銷售行為,所以將牠們所有的圖檔,將他人的姓名標籤上去,將他人的姓名當成商品一般來販售。

其實這本身就是一種犯罪行為,屬於盜用他人姓名的行為,就像以前常見的老鼠會與吸金公司常幹的事,管他張三還是李四,只要能拿來用的姓名,不管三七二十一通通拿來用就對,反正只是免費的人頭,除了可以拿來當賺的工具,更可拿來當成是犯罪的工具。

這些非法犯罪集團,最常幹的就是盜用他人姓名當商品標籤之後,不是躲起來不敢見人,再不然就是封鎖你,以為這樣就能繼續盜用其姓名來犯罪,卻能不用負任何責任。

但他們常忘了一件事,臉書跟台灣警方可是來往很密切,不是說你躲在臉書後面犯罪,台灣警方就拿你沒辦法,照樣很快就能逮到你,且別忘了現在是一罪一罰,讓你們不斷的犯罪,更是件非常簡單的事,簡單的說就是讓你們每天法院跑不完,一點都不是件難事。

絕大多數的人認為這沒什麼大不了,所以到時被人告上法院當成共犯,還搞不清楚到底是什麼情況,因為現在的人根本就對自己的姓名一點不重視,認為隨便被人拿去盜用,是一點關係也沒用,因為就不過是商品標籤而已。

但我們在這裡要正重告訴大家:不肖業者盜用他人姓名當商品標籤,等於是擅自拿他人當免費的商品代言人,而且還是非法的商品,那這樣被盜用者不去提告申張自身的權益,不就等同於同意當非法商品的代言人,那到時該業者被人告時,你們這些代言者不用負任何責任嗎?

且別忘了,牠們既然敢盜用他人姓名當非法商品標籤,就敢盜用他人姓名當牠們非法行業的下線人頭,或是假上線的人頭,到時出事了就通通往被盜用者身上推,那牠們就一點事都沒有。

甚至還有更好笑的說法:說是引用他人的文章,臉書系統就會自動將他人的姓名,標籤到那些非法業商品圖檔上當成商品標籤,別因自己是腦殘,就認為每個人都是腦殘。

再這裡告訴大家:引用他人文章,是不可能被臉書的系統主動標籤到商品圖檔上,任何圖檔上都不可能,因為那是只有圖檔使用者才有這權力填寫標籤,雖然用分身帳號去將他人姓名填寫上去,這情況也是有,但若是沒有該圖檔同意,這種事完全不可能發生。

你們覺得被這些不肖的非法業者,隨意盜用你的名字當商品標籤、當牠免費的商品代言人,是應該且合理、合情又合法的一件事?倘若不是,你覺得應該怎麼做?是繼續縱容犯罪,還是搞到對方悽慘落魄、道歉懺悔?

[ 本帖最後由 就是不爽你 於 2013-10-30 03:04 編輯 ]